Menu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年实

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享受劳模待遇

南通网讯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解决全省见义勇为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从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程序、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25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施建中对《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相关奖励和保护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在见义勇为工作体制机制上加强了顶层设计。”施建中说,《条例》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的职责主体和实施机构。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享受劳模待遇

《条例》界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概念。《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在人员确认奖励上也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施建中说,《条例》还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原则、调查核实要求和确认时效、程序,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权限,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人员可享受的相应待遇。

根据《条例》,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根据相关事迹和影响,省政府可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设区的市政府可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县(市)区政府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将分别享受省、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救治费用全部兜底

为保障见义勇为经费,《条例》明确,见义勇为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两个方面。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施建中说,在权益保护政策上,《条例》新增了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费用全部兜底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降低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致残人员的抚恤、优待,解决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定期抚恤待遇问题,以及就业、住房、教育、交通出行、旅游、人身保护、户籍申请等方面的优待。“这些具体规定,都有利于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施建中说。

此外,对违反《条例》,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受益人、知情人和相关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罚责。

通讯员 苏锦安 记者 何家玉